关于纽斯葆广赛(广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36号欧宝app
欧宝app欧宝app欧宝app2022年12月1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SC26),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纽斯葆牌钙维生素D咀嚼片(香橙味)(批号:22CR120,规格:2000mg/片),经抽样检验,维生素 D(以胆钙化醇计)项目不符合Q/NPGS 0503S-2018《纽斯葆牌钙维生素D咀嚼片(香橙味)》(备案号44010260S-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在当事人仓库未发现上述产品成品库存,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上述留样3盒,当事人可以提供上述产品的生产资料、销售资料备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复检的权利,另,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留样室随机抽取了1盒上述产品留样,并在现场由当事人邮寄给广东省食品检验所进行送检。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日针对上述产品申请了复检,2023年1月19日,我局收到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D439JD1),显示当事人上述产品复检不合格,2023年2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
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月19日为上述产品复检时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的规定,复检时间不计入核查期限,立案中止。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产品批生产记录复印件、维生素 D进货查验资料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复印件、召回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经查明,在2022年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保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2022年3月21日生产的批次号为22CR120的纽斯葆牌钙维生素D咀嚼片(香橙味),维生素D(以胆钙化醇计)项目不符合 Q/NPGS 0503S-2018《纽斯葆牌钙维生素D咀嚼片(香橙味)》(备案号44010260S-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共计5044盒,留样5盒(其中2盒于2022年11月23日用于自检和外检,1盒于2022年12月1日用于外检,1盒用于内检,现剩余1盒),其他观察用途1盒,剩余5038盒以1.7元/盒的单价全部销售完毕欧宝app,鉴于当事人已召回148盒上述产品,并已退款251.6元。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8574.8元,违法所得为8313元。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资格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3. 2022年12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不合格报告的送达情况、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现场检查和样品送检情况;
4. 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SC26)复印件、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D439JD1)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5. 2023年2月8日对委托代理人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违法所得欧宝app、货值金额等;
6. 当事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产品的生产过程、备案情况、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维生素 D进货来源台账、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原料维生素 D的来源和合格情况欧宝app。
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情况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批次产品的召回情况。
2023年2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3〕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一是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了批生产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材料;二是立案前主动召回涉案产品148盒,减轻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三是截至调查终结,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分别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五:食品安全监管类(食品生产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中序号19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物科技新闻,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2、没收批次号为22CR120的纽斯葆牌钙维生素D咀嚼片(香橙味)留样样品1盒;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民乐市场监管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凭民乐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